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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的生效判决能否撤销

2020-12-02

在债权债务中,债务人对债权造成损害的,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、代位权等相应的权利,那么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的生效判决能否撤销呢?对于这个问题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。

生活中把钱借给他人,很多时候都为了解决债务人燃眉之急,但是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,债权人享有向法院提起撤销其行为的权利。但是债权人不可以撤销已经生效的判决。

债权人撤销权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:

1、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;

2、对债权人造成损害;

3、受让人知道该情形。

当案件事实满足上述条件后,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转让行为,但债权人不能通过行使撤销权撤销已经生效的判决。法律规定第三人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认为有错误的,可以申请再审,再审并不影响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。

当债权人需要行使撤销权或者向法院申请再审时,很多时候都是因为债务人在借款时就存在主观恶意。因此建议大家在借钱给他人时,一定要了解清楚对方是否有还款能力,并且最好要求提供担保人,避免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。

撤销权的成立要件

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,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。在无偿行为场合,只需具备客观要件;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,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。

应注意的是,在具体判断是否构成诈害行为时,通常理论上所说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仅应作为一般论,不应机械地套用。应当对行为的主观状态、客观状态以及行为的效果等因素全面把握,进行有机的综合的判断。

1、客观要件

①须有债务人的行为

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,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;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;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。另外,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券或者放弃债权担保,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大地的履行期的行为,债权人可以撤销。

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,并参考交易当时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,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。

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格70%的,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;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%的,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。

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,参照《合同法》第74条的规定予以撤销。

②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

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,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。债务人的行为,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。例如结婚、收养或者终止收养、继承的抛弃或者承认等,不得撤销。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民事行为,以提供劳务的目的的民事行为,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,已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,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。

③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

所谓有害债权,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历,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。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历包括两种情况:一为减少积极财产;二为增加消极财产。

2、主观要件

①转得人的恶意

在有些立法例上,定有转得人。所谓转得人,指由受益人取得权利的人。

②债务人的恶意

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。按意思主义,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。

按观念主义,债务人须明知有损债权人的权利,以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历状态为已足。

③受益人的恶意

受益人,《合同法》中称为“受让人,“受益人或者受让人”,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。

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者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,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,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。

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,或者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,不再考虑之列。

撤销权的法律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七十四条

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,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。

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,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,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。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。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,由债务人负担。

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阐述,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内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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